问: |
寿险合同成立后其内容可否中途变更? |
答: |
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20年以至终身。在此漫长的期间内,投保人可能因事实需要或经济情况变迁,而希望将其投保多年的寿险保单作适当变动。例如,因结婚、生子想增加保险金额;或因保费负担较重想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费;或因经济能力不许可,想变更为展期保险或交清保险,不再交付保险费等。以上内容均属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变更。
遇到以上情况怎么办?有办法。
现在寿险公司为方便保户,一般在寿险合同中 对上述变更都有明确规定。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祥瑞终身保险》、《祥瑞还本终身保险》等,都有合同内容变更的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一般也允许保户中途转换合同。如保户原投保终身保险,因收入增加有能力多负担保费,想变更为在若干年后即满期后的生死合险;或原投保10年生死合险,想延长保险期间变更为20年生死合险或终身保险等。以上涉及合同种类
与保险期限变更的情形叫"转换合同",转换合同在国外寿险公司已十分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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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买寿险应该比较什么? |
答: |
寿险商品除了保障功能外,有些还兼具投资理财的作用,因此,经常让人联想起其他理财方式,把人寿保险银行存款甚至炒股票放在一起进行比较,陷入计算投资回报、利率差的误区。选择人寿保险时,首先不应陷入与其他投资方式对比的误区中,其次,人寿保险费率的回报方式是由人民银行审核制订的,有严格的上下限规定,所有险种算下来都相差无几,所以投保时并不需要费心计算,而需要慎重选择的时投保健康还是养老险,养老险自己喜欢哪种领取方式,另外,选择一家售后服务好,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保险公司也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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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叫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
答: |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
(2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在这一期限内为可抗辩期,2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已逐渐引入这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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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危险职业和次健康体的人投保为什么要加费? |
答: |
寿险公司是一个经营人身风险的企业,为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寿险公司对一些危险职业和次健康体的人在投保时实行加费处理。
危险职业比一般职业的风险大,因此,寿险公司在收取从事不同风险职业的人的保险费时必然有所区别,这是贯彻"风险越大,费率越高"原则的体现。比如一个经常坐在办公室办公的人和一个经常从事高空作业的人相比,从事高空作业的风险大,发生危险的也大,如果两人不加区别,都交一样的保险费,得到一样的保障,那么就没有体现"风险越太,费率越高"的原则,同时对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因此,投保从事高空作业的人交费就要比经常坐办公室的人多。同样的道理,次健康体的人本身已经问题,如果用同样的保费获得和健康体的人一样的保障,那是不可能也是不公平的。
对从事危险职业和次健康体的人来说;投保时越是需要加费,说明越是需要参加保险,越是需要求得必要的保障,以防不测。特别是次健康体的人,如果因为加费就不参加保险,那么一旦健康状况恶化,不符合投保条件,到时想加费也失去了参加保险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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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给孩子买寿险的十大理由 |
答: |
1. 保费便宜:年龄越小,所缴保费就越便宜,所买的寿险就越划算,这是众所周知的。
2. 承保机会大:谁都知道,小孩身体都比较棒。因此,为小孩买寿险不会因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而被拒保或加费承保。
3. 建立良好的风险规划:教育孩子及早了解有关寿险的项目和优点,灌输良好的风险管理观念。
4. 节税规划:寿险有节税的权利。
5. 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当子女成年时,寿险的缴费期已满,子女也不须再缴纳保险费,即可拥有终身保障。
6. 及早建立孩子的教育基金和创业基金。
7. 保险金给付完全免税: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免征各项税赋。
8. 转移财产给子女:以帮子女买寿险的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子女名下。
9. 训练子女责任感:养成小孩良好的价值观,长大后协助分担保险费,以培养责任感。
10. 风险转移:保障家庭生活安定
如果能在子女出生不久,就为其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待他成年时,这张保单就是最佳的礼物。从跌跌撞撞到步履稳健,孩子要走的路很长,父母也许没办法呵护子女一辈子,却能够借助寿险传达永不止息的爱,帮助子女安然度过每一个难关。 |
问: |
保户在规划寿险投保时应考虑哪些要素? |
答: |
(1)就目前来说,一般以个人年收入的10%到20%用于购买保险为宜。不过这不是绝对的,高收人者可以适当提高比例,较低收入者,可以调低比例。
(2)保户退休后的预期生活水平。
由于退休之后,平日交际活动等各项开支减少,故所需的费用约为退休前的70%~80%左右,但医疗护理费用却有增无减,宜早作准备,以应急时之需。
(3)考虑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
人生的每个阶段都会面临保障需求的变化,投保人应在不同阶段设计购买不同的保险品种。一是年轻时为事业打拼阶段:刚踏入社会有了收入就应自筹保费,以免发生不幸后连累长辈。因此,购买保险应以死亡、残疾保障为主。二是成家后负有家庭责任的阶段:这一阶段最需要保障。家里谁出事都可能会使家庭经济出现问题。建议购买大病和意外保险。另外,养老保险也要考虑进去,不然,等老了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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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寿险投保有哪十项须知? |
答: |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旬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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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购买寿险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
答: |
1.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来说,应该就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回答。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这在《保险法》的第16条有着明确规定。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寿险合同为长期合同,保险费交纳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为了能使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以避免合同因未交费面效力中止,损害到自己的利益。这在《保险法》第56、57条也有规定。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补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条款对此都有明确的约定,一般为知悉事故发生后的7日或10日内。否则,对于由于迟缓通知造成的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应由投保人负担。这方面的内容《保险法》的第2条有原则规定。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的准确评估,也需要局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通迅地址的改变,需要及时局面通知保险公司,以避免保险公司各种文件(包括收费通知书、领取保险金通知书、收据或对帐单等)不能寄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
客户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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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
答: |
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般都规定了一些除外责任,主要的除外责任条款有以下几条: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
由于人寿保险的种类繁多,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也各有特色,除了以上保险公司都一般不予承保的危险外,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可能有一些特殊的除外责任(通常列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是不予承保的。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了解该除外责任条款的特殊性,作到心中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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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工薪族怎样缴纳寿险保费? |
答: |
目前,个人人寿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年缴、月缴和限期年缴种。那么,工薪族该选择哪种方式缴纳保费比较实惠和合理呢?
家庭经济比较殷实而又想将一部分资金投入保险的工薪者,可以选择趸缴的方式,即一次性缴清所需全部保费。其优点在于手续简单,省却了今后每年继续缴保费的麻烦,也避免了因没有续缴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的风险;缺点在于,趸缴保费占用资金量远高于年缴或限期年缴所需要金量,一般的工薪族很难承受得起。
家庭经济不太富裕却又希望得到保险保障的工薪者,可选择年缴方式。即每年缴纳一次保费,直至保险金给付责任开始的前一年。这种缴费方式跨越时间长,但每年所缴保费金额是最少的,故便于客户作长期投资计划,每年只需将远远少于趸缴保费的一部分资金投到保险中,可得到同等保障。不便之处在于需多次缴费,容易因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家庭经济一时周转不济,无法继续缴纳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个人收入较低,又希望有一份保障的工薪阶层,不妨选择月缴的方式,而每月缴费一次,相当于每月定额外存下一笔储蓄,细水长流,即拥有了保障,又拥了一定的积蓄。
家庭经济比较富裕的工薪者不妨采用限期年缴的方式。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保费在一定年限内缴清。其优点在于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力,以及估计今后家庭收入持续情况而决定缴费年限。设计比较合理的保险条款的限期年缴一般有5年、10年、15年、20年、25年等。
总之,不管选择何种缴纳保费方式,从利息的角度看,投保人的现金投资最终产生的价值是相等的。因此,工薪族家庭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自己的投资习惯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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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人寿保险具有哪些与众不同的特征呢? |
答: |
1.保险期限较长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家庭、子女或个人提供经济保障,消除人们心理忧虑,增加安全感。由于人的死亡和生存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对这种保障也是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乃至人的一生。投保期限的长短是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与条件自行决定的。但对人寿保险期限的选择,应本着
“需要、合算”原则。如果某人投保了一张短期的人寿保险,到保单满期时他想再继续投保,可能会被保险人以健康或职业原因而拒绝承保,或以收取更高额的保险费承保。这对投保人来说,显然是不合算的。
2.使用均衡费率人的死亡风险随着年龄的增加而相应增大,风险越大,所付的保费也就相应增多,这样老年人就会因为保费过重而放弃投保。因此,人寿保险多采用长期保险和均衡费率的作法,也就是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内费率不变,保险人用投保人年轻时多缴的保费来弥补年老时保费的不足,既能均衡投保人经济负担,又能享受晚年的保
障。
3.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问题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投保几种人寿保险或取得几份保险单,但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总计的保险金额不高得过分。如果被保险人伤亡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4.人寿保险兼有储蓄和投资性 由于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制,纯保险费中的大部分用来提存准备金,它是保险人的负债,为了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承诺,保证偿付能力,寿险公司必须利用这些准备金进行可靠的资产增值以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所以投保人寿保险,除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亦是一种投资和储蓄,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红利和储蓄收益──利息。而且保险单所有人还可以享有诸如保单抵押贷款、退保、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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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寿险中被保险人自杀还能得到保险赔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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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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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列有自杀条款,专门阐述关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国际惯用的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所缴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寿险中被保险人自杀能否得到保险赔付,要看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时期是否满两年。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自杀条款的叙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法律条文上看,此时是否给付保险金,由保险人决定。这与国际惯例使用条款"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所不同。
自杀条款为保险人除外责任条款。订立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怀故意自杀之目的来投保,从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当然,只有在包括死亡给付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才有可能列入自杀条款。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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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寿险中误告年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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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中若发生年龄误告时,可根据年龄误告条款来处理。年龄误告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实或投保人误告,保险人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因为年龄误告不属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这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如果查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则合同无效,保险人仅返回保险费,不负保险责任。
由于年龄误告造成多付保险费用时,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增付保险金,另一种是退还溢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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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人身保险是否可以超额保险? |
答: |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财产实际价值确定的,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赔款补偿损失,并以实际价值为限。故财产保险中存在着超额投保、重复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其保险金额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是双方约定的。因此,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的问题。被保险人无论参加一种或多种人身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根据每份合同的约定从保险人处领取一份或多份保险金。大部分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不得有所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