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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渠道有那些?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投资渠道与保险公司目前允许进入的投资渠道是相同的,目前可投资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即存款、债券、证券投资资金。
根据监管机构的精神,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产品的投资渠道完全一致,但有可能在投资比例的规定上存在差异。由于投资连结保险是投资者自享收益、自担风险,因此,在投资比例的规定上将更为宽松,比如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等。作为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管理人也将利用这些优势为客户创造更大收益。
截止到1999年末,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已大大拓宽,使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更具主动性,并可使保险资金通过对各种投资渠道的合理组合获得更高的收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和偿付能力,从而也使客户的利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了《保险法》明确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外,国务院还允许保险资金介入其他领域。现就其他领域作如下具体介绍:
(1)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办理现券交易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保险公司(总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现券买卖业务。这是自《保险法》实施后第一次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进行开放。经各保险公司提交加入同业市场的申请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正式批准第一批保险公司(共6家)加入同业市场。包括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并规定加入该市场的业务范围为现券交易。
(2)投资一定级别的企业债
1999年5月,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部分中央企业债券。同时,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保监会对投资企业债券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3)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办理回购业务
1999年8月,为发展货币市场,同时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除了已允许从事的现券交易业务之外,批准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可与其他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交易券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
(4)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被允许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股市,这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开放又是一个较大的突破。为确保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特别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必须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办;同时对开办后的投资原则、投资运作方式及投资比例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定。
(5)办理协议存款业务
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保险公司的可存款银行由原规定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均可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且保险公司可以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活动。但为防范风险,该文件还同时对协议存款的期限和存款金额做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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