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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在深圳可参加社保了


日期: 2005-12-01

    根据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从今日起,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本市工作的台港澳人员,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以根据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我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台港澳人员,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根据《规定》,在深圳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照该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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