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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简介

  1996年,国务院确定厦门市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随后,厦门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机构负责调查测算、拟定 方案和政策制定。1997年2月份,福建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厦门市的医改方案,1997年3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职 工医疗保险制度。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1999年2月10 日全市医改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医改两年来试点的实际,对医改政策作了调整和完善。1999年7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医改进入了新的阶段。

  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厦门市实行具有特区特色的医疗保险方式: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用统一 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基本医疗,规定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超过4.5万元限额采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来解决。

  鉴于医疗保险处理的信息量巨大,从起步开始就采用了高起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厦门市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采用了两台小型机,通过双机热备份和先进的软硬件技术,实现了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终端的实时联网。病人凭IC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该系统通过了省市有关专家的鉴定,荣获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医药卫生科技进步一等奖,并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成果推广计划。

  截止1999年7月,已有4775个单位和294008名职工参保,其中在职职工212593人,退休人员66956人,离休人员2349人,外来从业人员12110人。1998医保年度资金到位率高达97.69%。全市已开通了51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市、区级医院19家,卫生院16家,企事业医疗机构15家,军队医疗机构1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从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看,厦门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是平稳的,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积极。通过医改,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了企业负担,抑制了不合理的医 疗费用,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与改革,完善了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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