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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现主要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三项保险制度组成。
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建立,1952年起在全国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及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自负部分外,其余的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公费医疗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
劳保医疗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建立,1951年起在全国实施。国有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待遇。享受劳保医疗待遇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自负部分外,其余的由劳保医疗经费支付。劳保医疗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福利基金。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1996年至1997年,上海市分别实施了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到1997年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达21000户,被保险的职工人数为489万人,其中退休人员为157万。
职工医疗费用支出。1997年,上海职工医疗费人均支出1253元,其中公费医疗人均支出1027元。
上海市医疗保险的发展趋势,是建立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附加保险和医疗救济为补充的,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障主体多元化(国家、社会、单位、个人)、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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