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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自10月1日起,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的安徽淮北市,开始按照新的《实施方案》正式运行。
  去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后,淮北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决定》精神,重新制订了《实施方案》。为保证新制度的实施,该市还制订了十多个配套文件。
  淮北市的《实施方案》规定,市境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为:市本级(含区)为一统筹单位,濉溪县按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分块运作。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个人帐户划入的比例,淮北市规定,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岁以下(含45岁)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45岁以上按1.4%比例分别记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城市参保职工人均缴费工资3.7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住院次序分别为:在职职工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4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300元;退休职工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200元。每次住院就诊费用超过上述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5%;1万元至1.5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1.5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5万元。退休人员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比例的一半。
  为解决患慢性种的参保职工门诊就诊费用,淮北市规定,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种的参保职工,在治疗上述慢性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社会平均工资25%的医疗费用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医疗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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