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湖北出台新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职工看病可按三种方式支付
日前,湖北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宣布《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将取代实施了48年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
湖北省政府要求,年底以前,全省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这个总体规划建立起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只留在本世纪。新世纪将实施新的医疗制度。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单位交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个人交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交费用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由个人全部缴费与单位缴费的30%组成,社会统筹基金则由单位缴费的70%构成。
举例来说,如果某单位职工年工资为7500元,单位交纳6%即450个,个人交纳2%即150元。个人账户包括个人交纳的150元,以及单位交纳的1/3,一年就有300元。单位支付的其余部分,即450-150=300元,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显然,这次医改的思路,就是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从而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避免了传统医疗制度的弊端。
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后,职工看病时,医疗费可按三种方式支付:一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二是按医疗费的数额划分,个人账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外负担医疗费用;三是按病种划分,个人账户支付规定病种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武汉市将采用其中的一种。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是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在上例中,起付标准为750元,最高支付限额外为3万元。在750元到3万元之间,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适当照顾。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