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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利益
·合同生效90天后或复效90天后,如初患合同列明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项,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患第二类五种重大疾病需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重疾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并豁免此后本应缴纳的分期保费。
·如不幸身故或全残,受益人最高可获得保障金67600元,合同终止。
·如生存至70周岁满期可获得祝寿金70980元,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广,人人保健康
·保障范围宽,大病不用愁
·保本又增值,养老乐无忧
·保费可豁免,危难见真情
保险利益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按祝寿金给付表所载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合同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表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
被保人于保单生效90天内初次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无息返还保费。
被保人于保单生效90天后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一类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保险金;被保人于保单生效90天后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二类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若被保人所患的重大疾病是因意外引起的,则不受90天限制,按保额给付保险金。
·豁免保费
被保人根据附加合同获得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其后应缴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
第一类重大疾病:中风(脑血管意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移植手术、良性脑肿瘤、多发性硬化症、慢性肝脏衰竭、严重头部外伤、运动神经元病、肌营养不良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丧失语言能力、脑炎、原发性心肌病、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失聪(丧失听力)、脊髓灰质炎、系统性硬化病、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
第二类重大疾病:癌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昏迷、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投保需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90天后至60周岁
·保障期限:至60、70、80周岁
·缴费期限: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缴清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