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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特色
保费低、保障高、保障全、享终身。
参与公司分红、领取转换自由。
保障三倍给付,大病提前给付。
递增还本祝寿,为您锦上添花。
保险利益
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的3倍给付,本合同终止。
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的2倍给付,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的10%给付赔偿,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
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按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按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效20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给付生日祝贺金,首次为保险金额的2%,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的3%。
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复效)2年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且不参加红利分配;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红利
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8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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