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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附加意外伤害,增强保障力度
 兼顾身故、残疾和医疗各方面
 一张保单,可与配偶、子女同时承保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因同一事故造成两项残疾以上者,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一次事故造成综合性机能障碍或内脏器官缺失,不能累加给付,只能按事故造成的综合结果考虑,或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积给付金额为限。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教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扣除。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1年
 若与主约一同投保,本附约的保险责任与主约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致;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以保单所载之日为准。
 主约缴费期满或主约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时,不予续保。



本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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