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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纯保障型险种,保费低廉
 自动续保,手续简便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本附约的保险今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以本附约的保险金额为限,按表中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仅给付严重的一项。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当年度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约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式:主合同为期缴,本附约的缴费方式及缴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为趸缴,本附约的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保障期限:至65周岁
     宽限期:60天
     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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