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例:25岁女性投保10万元"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1500元。

产品特色
专为女性设计的疾病保险
提供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疾病保障
多达18种疾病保障,其中包括特定癌症及手术
增加女性易得的髋部骨折保障
A、B两款保障任您选择
设连带被保险人
增加怀孕期及新生儿保障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确诊缓附表所列疾病时,按基本保额乘以相应给付比例给付怀孕疾病医疗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6周岁前经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无论其患一项或多项先天性疾病,也不论其出生日数的多少,给付以每人一次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6周岁前身故,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对其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l 投保年龄:16至40周岁,如怀孕需未超过16周;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7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l 保障期间:保险人:至70周岁;附带被保险人:自出生并生存7日后至满6周岁
l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l 缴费期间:5、10、15、20年四种
注:此险种部分城市已停售
|